欢迎光临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网站!
通知公告
资讯详情
关于印发《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分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山东省建筑业协会
鲁建协〔2016〕6号
关于印发《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分会
印章使用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协会各分会、各部门:
为更好地履行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的职能,方便各分会开展业务,充分发挥各分会的作用,根据国务院民政部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办法》和《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要求,规范协会各分会印章的使用,制定了《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》,已经2016年第一次秘书长工作会议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执行。
附件:《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分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》
山东省建筑业协会
2016年3月14日
附件:
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分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的职能,方便各分会开展业务,充分发挥各分会的作用,根据国务院民政部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办法》和《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要求,规范协会各分会印章的使用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由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统—刻制各分会的印章,并在协会留存印模。
第三条 印章管理应当遵循“严格审批、用印登记、专人保管、规范使用”的原则。
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会所有与印章有关的人员,包括印章登记、保管、使用、处理和审批等人员。
第二章 用印范围
第五条 分会印章使用范围(原则:协会内部使用)
1、向省协会和上级对口协会报送工作计划、报告、总结、各种会议纪要等;
2、以分会名义向分会会员发送的会议通知;
3、以分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、资料、数据;
4、以分会名义向分会会员颁发的证书;
5、以分会名义对外提供的介绍信;
6、按规定需分会证明的事项;
第六条 未在上述之列的印章使用,需报协会批准。
第三章 使用与审批
第七条 分会印章的使用管理与审批:
1、分会印章由分会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。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将印章妥善存放于专用保密场所,使用时方可取出,用毕后立即存放好。
2、加盖分会公章的文件须由分会会长或主持分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、秘书长签署同意盖章意见和签名,并由经办人填写《分会印章使用登记表》签名后,方予盖章。
3、禁止分会印章用于借贷款、担保等经济活动。凡涉及经济往来的各种书面材料,分会用章一律无效。
4、对违反法律、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图书、影像、文字等材料,禁止使用分会印章。
5、禁止在空白的证件、奖状、协议、便条上加盖公章。
6、《分会印章使用登记表》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交由协会秘书处留存。
7、凡使用分会印章的所有文件、证书、资料等均应留存三份原件交由协会秘书处留存。
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加盖印章时,应当坚持原则,认真负责,严格控制,不滥用,不循私心,对所有用印必需亲自处理,不准随便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,也不得私自将印章带离分会。
第九条 分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出必须携带公章的,须填写《印章外带审批单》,经分会会长同意方可外带。外带印章应当及时归还。
第四章 变更和缴销
第九条 分会根据发展需要变更名称的,按程序向协会提出申请,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。
第十条 分会名称变更后,应将原印章缴回协会会员部,由民政部销毁,并重新刻制印章。
第十一条 分会印章丢失,经声明作废后,可按本制度规定,按程序申请重新刻制。
第十二条 分会被撤销,应将印章交回协会秘书处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各分会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,协会有责任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,协会将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者,将印章收回,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